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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高职教育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7-06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规范管理,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依据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高职教育在校学生,成人教育、开放教育等其他学习形式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 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班级或团体负责人的责任,依据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违纪情节严重的团体给予改组或解散。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四)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酒后发生违纪行为的;
(六)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或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九)毕业年级学生在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至毕业的处分,第二学期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经过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等程序,可撤销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处分;到期未作出延期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视情节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破坏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或社会稳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罢课、罢餐,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不当行为,引发同学起哄,扰乱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当行为挑动同学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爬墙、跳窗进入校园、教学楼、公寓等公共场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餐厅、餐馆、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划拳、起哄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公寓内私自饲养动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在公寓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给予记过处分;破坏公共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教育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以职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故意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十三)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三)虽作案价值较少,但属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追回赃款或赃物。
 (四)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撬窃造成物品损坏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五)明知是赃款、赃物,仍参与窝藏、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知情不报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并处以适当罚款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害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害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遵守纪律、不听从劝阻、用语言侮辱、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件发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或持器械打人的,侮辱、殴打教职工或寻衅报复打人的,按本款各项从重处分。
5、本款规定中轻伤的界限是:打人至对方无内伤但外表有流血、红肿或破皮现象;重伤的界线是:打人至对方受外伤且缝合或受内伤且需治疗及以上程度者。
 (四)偏袒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群架者
引发或组织三人以上群架的,对当事人从重处分,对组织者或引发人加重处分。
(七)组织或指使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刀、棍、凳子、石块等器物)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向他人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聚众斗殴、酒后滋事、先动手打人。
(十一)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伤他人者,承担被打人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
(十二)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十九条 侮辱、诽谤他人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侮辱妇女,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谈恋爱行为越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异性宿舍留宿(包括午休)的,留宿双方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明知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组织、参与嫖娼、卖淫等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组织流氓团伙,实施流氓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流氓团伙一般成员,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流氓团伙头目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玩麻将、赌博等不健康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及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禁止玩麻将,违者没收麻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处分;
 2、多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达下列学时(上课以实际授课时记,实习、设计、军训、劳动、运动会等集中教育环节每天以6学时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学时以上1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2-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5-6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49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7-9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0天以上,予以退学处理。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纪律与处分:
(一)考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提前、推后、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考试时间的,必须经学校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者,成绩一律无效,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二)考生凭学生证、身份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件置于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缺一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生在答卷前,须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凡漏填、涂改名号、没名没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四)考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使用铅笔或其他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写在另加附页纸上的答题一律不予评阅。
(五)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但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除开卷考试外,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等,己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七)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八)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如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交换座位或试卷、传递纸条、抄袭、夹带、有意在试卷中做标记、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利用现代工具作弊等),不准在考场内外支持、协助他人舞弊,扰乱考场秩序。
    (九)考试时间终止,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准继续答题、撕毁试卷或将试卷带走。
    (十)对违纪的处理
    1、违反上述六至九款项之一者,所考科目成绩判零分,取消该课程的补考机会,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知考生所在学院。
    2、累计三次考试作弊者、出现替考和被替考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备案,不再受理其考试。替考者不是本校学生的,要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酗酒滋事或经常酗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区、学生公寓及学校公共场合内吸烟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证明证件,骗取多余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从因特网浏览、下载、传播反动、淫秽内容;或在因特网上诋毁他人名誉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故意攻击、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早操是学校教学与管理活动的主要环节,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早操,对私自不出操者,给予下列处理:
1、一周内2次不出操,综合测评附减0.05分,3次及以上附减0.10分;
 2、一周内不出操累计达5次以上(含5次)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八)学生公寓内严禁燃用蜡烛等不安全照明设施,规定如下:
 1、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蜡烛等不安全照明设施,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2、屡次违反本规定,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学生公寓严禁自炊,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炊具及违章电器者,给予以下处理:
 1、学生公寓内自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公寓内自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3、学生公寓内存放炊具和酒精等易燃物品及违章电器(电炉、电加热器、电水壶等)的,没收其物品。
(十)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人,违反本规定做如下处理:
1、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明知其是违法乱纪人员并留宿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宿舍内留宿外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为维护和保证学校具有良好的教学与生活秩序,避免因学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而影响个人和他人正常休息或使个人受到意外伤害,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住校生禁止晚归,严禁夜不归宿,规定如下:
1、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仍未回宿舍者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2、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本宿舍同学夜不归宿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晚归或不归者个人承担。
5、住校学生自行租房居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因校、学院等组织活动经学校、学院批准的,晚归、夜不归宿者除外。
(十二)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学生进入教学场所(教室、自修室、实验室、图书馆等),不得拨打、接听电话,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接听电话,但电话铃声造成影响教学和他人学习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2、教学活动进行期间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听劝阻者,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
3、屡次拨打、接听电话影响教学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十四)本暂行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做到程序得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允许本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或保留不同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交学校重新研究。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考试违纪除外)的学校主管部门是学生处。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主要由学院负责调查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协调跨学院、跨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考试违纪除外)由学生处存档,并如实记入学生综合测评档案。学生处分的有关材料及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因违纪受处分者,附加以下限制条件: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停发待发的一、二、三等及单项奖学金;受处分当学年取消评定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二)受处分者当学年不得参评学校各种荣誉称号。
(三)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能享受困难补助、各类助学金等。
(四)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学生干部受处分的,原则上应免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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