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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23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党员干部廉洁风险防控能力,全面提升文法学院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山东省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意见(试行)》(鲁纪发〔2011〕19号)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12〕4号)《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洁风险防控管理的目标是: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科学高效的廉洁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洁风险是指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不廉洁行为发生的条件和因素,亦指权力行使人在执行公务或者日常生活中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可能性。廉洁风险防控是指对权力运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岗位存在的风险进行排查和评估,确定风险点,采取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的机制和制度。

第四条  防控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廉洁风险防控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二)重要性原则。廉洁风险防控应当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部门、单位重大决策和重要岗位的廉洁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廉洁风险防控应当在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发展性原则。廉洁风险防控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部门、单位职责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加强和完善。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廉洁风险防控管理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负总责;各教研室主任为本单位廉洁防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负责。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洁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切实抓好自身和分管范围内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章  排查风险

第七条  认真查找权力运行中的风险点和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重点查找干部任用、人事、招生、收费、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修缮)、资产、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廉洁风险。

第八条  采取自己查找、群众评议、专家建议、案例分析和组织审定等方法,按照岗位风险、部门(单位)风险两个层面,分别进行排查。

第九条  根据权力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不廉洁现象发生的机率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廉洁风险进行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第十条  查找岗位风险。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个人对照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情况,通过自查自找、单位评议等多种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在思想道德、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廉洁风险清单。

第十一条  查找部门风险。各部门针对人、财、物管理和审批等重要岗位,组织所有成员对照职责定位和行使的权力,分别查找业务流程、重点环节、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洁风险,认真分析风险内容,细化表现形式,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廉洁风险清单,报学院廉洁风险防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查找学校风险。围绕“三重一大”事项,重点查找学院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廉洁风险点,细化风险内容和表现形式,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廉洁风险清单。

第四章  制定措施

第十三条  岗位风险防控。个人对照岗位职责以及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十四条  部门(单位)风险防控。各部门对照“一岗双责”要求和部门职责,针对查找出来的风险点,从工作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风险防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围绕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

第五章  构建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针对排查的风险点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构建分期防控机制。

(一)前期预防措施: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强化党员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及教职工监督意识,形成风险预警环境。针对风险点,健全相关制度,统一行为规范,明确廉洁要求,完善工作细则,强化流程管理,实现全程监控。建立廉洁风险信息收集制度,采取定期自查、临时抽查、问卷调查、信访处置等方式,对廉洁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二)中期示警措施: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增减风险点。对某种廉洁风险发生可能性增强,或已经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足以采取法律、纪律、组织处理措施的,综合运用风险提示、约谈函询、批评教育等处置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化解风险。

(三)后期处置措施:对已经导致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的,或不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群众举报或社会有反映的,一经查实,采取诫勉谈话、问责、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措施进行处理。建立廉洁风险事后分析制度,堵塞漏洞,开展警示教育,发挥廉洁风险案例的警示效应。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建立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将落实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对实施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部门、单位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校纪委、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法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法学院党总支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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