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工作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学院班子的整体合力,保障学院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精神和要求,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学院按照责权自主地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支持学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指定人员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或院长共同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八条 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分析研究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第十条 研究人才交流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学生教育管理、文化建设、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权限范围内的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审、机构设置、岗位聘用、教师进修培训、人才引进、评先评优、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核办法、绩效发放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研究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研究学院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办学经费和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办学设施设备的调配等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上述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事项,在提交研究前应经党总支政治把关。第九条、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在提交研究前应先由党总支会议研究。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九条 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准备,议题主管负责人会前应做充分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对于议题意见不一致的不上会研究,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在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后方可表决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于所讨论的议题,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研究。遇到特殊情况可向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送未到会的学院领导签阅。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学院领导按照工作分工组织落实。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并及时向书记和院长汇报执行、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前、会后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 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事先征求缺席人员的意见,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其他与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学院领导负责落实,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意,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会议内容。在会议讨论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的自由主义现象。
第三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须回避。
第三十二条 与会人员如违反议事规则和会议纪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须接受学校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文法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