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根据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做一名业务精良、品格优秀、道德高尚的教育工作者是每一位教师的价值追求。全体教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良好的品德、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所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人员。学校的兼职教师、教辅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具体要求

第四条 爱国守法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关心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忠于祖国和人民,坚决抵制有损国家形象、政府声誉和人民利益的言行。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校园和谐。坚持学术操守,牢记学术责任,做到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注意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学生做守法负责的公民。

(四)认真履行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在教育教学和对外交流中,要维护国家形象,不得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行;不向学生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在课堂上发表影响社会稳定、校园和谐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不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不传播非法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要财物。

第五条 敬业爱生

(一)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热爱教师职业,明确教师职业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做到教育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弘扬爱校荣校精神,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做有碍学校发展的事,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方法,拓宽知识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

(三)真心关爱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全面深入了解学生,真情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不迁就学生的不良习惯和不合理要求,不拒绝学生在知识和人生成长等方面的求问和求助;建立正确、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尊严,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教书育人

(一)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注重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的培养,把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全过程;加强道德情操、行为准则、科学理性、治学态度等方面的修养,正确处理教书和育人的关系,做到以优良的品格塑造学生、以高尚的情操熏陶学生、以优秀的业绩影响学生。

(二)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理念,主动了解学生成长需要,尊重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探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专业要求的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应用教育教学改革新成果,注重将学术创新成果运用到教学活动中;精心备课,悉心指导,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真心接纳、赏识和爱护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做到严而有理,严而有度,严而有法;不伤害学生的自尊,不打击学生的自信;对学生悉心指导,定期听取学生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尊重学生个性。关注和研究不同学生个性心理,了解学生的发展需要,鼓励学生的正当爱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杜绝课堂教学中因个人原因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课、私自调停课、教学准备不足和课堂教学内容严重偏离课程规定内容等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严谨治学

(一)弘扬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以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尊重科学规律,勇于探索创新,追踪学术前沿,勇攀学术高峰。坚持实事求是,潜心钻研业务,敢于坚持真理,勇于修正错误。发扬学术民主,善于团结合作,协力攻关,互助共进,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

(二)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坚守学术道德,力戒心浮气躁和急功近利,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依法和规范引用、借鉴他人成果,不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不沽名钓誉,不伪造篡改、买卖论文,不侵占他人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自由,坚持抵制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服务社会

(一)增强使命意识。牢记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使命,树立为社会服务意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

(二)勇担社会责任,自觉服务社会。发挥自身优势,自觉承担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的义务,用自己的知识和技术专长服务社会、回报人民,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贡献力量。杜绝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害公共利益、谋取个人私利。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参与决策咨询、对策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培训等活动,为政府、企业和民众提供专业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从社会需求出发,主动开展科学研究与创新,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将新成果、新工艺、新技术及时应用于社会,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积极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

第九条 为人师表

(一)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志存高远,淡泊名利,把个人理想、本职工作、学生成长与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知荣明耻,公道正派,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为学生做好表率。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不断学习,开拓进取,以身作则,以高尚品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二)坚持从自身做起,身正为范。自尊自律,清廉从教,坚守高尚情操,不参与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潮在校内传播,自觉抵制一切有损教师身份和职业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高校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和社会形象。

(三)注重师表风范。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仪容仪表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组织、人事、宣传、教务、科研、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和督促工作。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采取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推进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和规范广大教师切实担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职能部门和学院充分发挥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作用,防微杜渐,及时纠正教师失范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不同教职工群体的岗位职责和职业行为,制定和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校外兼职规范、管理服务规范等配套政策措施,将师德规范落实到教职工日常管理中。

第十二条 以本细则作为师德考核的基本要求,制定可操作的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奖惩实施办法,将师德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要作为教职工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奖励、晋级提拔、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点培养;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和师德标兵评选等活动,对重视师德建设、群体教书育人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成绩突出的优秀教职工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激励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我校教职工良好职业形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补充细则,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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